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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栓成:做好政府债务监督应重点抓住六项工作

  湖北专员办副监察专员 曹栓成

        开展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是专员办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履行好这一职责,湖北专员办通过学习《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应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夯实债务管理系统数据。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是财政部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要求各地方政府将一般债务管理工作,包括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预算执行和决算等都纳入到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相应的监督和预警防范。但从专员办核实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与实际出入较大。在目前专员办还没有系统端口的情况下,建议要将财政部传输的数据与实际比对、认真核实,并督促地方政府部门及时改正差异,筑牢债务管理的基础。

  二、甄别地方政府外债责任。按政府承担责任,政府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划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政府外贷和负有担保责任的政府外贷。其中,负有偿还责任的政府外贷由财政部核定外贷规模和外贷项目,各地随新增债券收支一起编制预算方案,纳入一般债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根据财政部安排,专员办于2016年5月、8月、11月三次与省级财政部门合作,甄别了各省的政府外贷责任,核实了政府外贷项目贷款资金实际使用数据,为加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下一步,专员办要继续做好外债责任甄别,督促地方政府部门落实外贷债务限额管理的各项要求。

  三、跟踪各地经济发展动向。地方政府举债的根本原因是发展中的财力不足,比如一些地方为发展公益性事业,为搞好基础设施建设等,在既有财力不能满足的情况下,通过举债(包括经批准的举债在内)来解决暂时的资金不足。因此,在债务监督中,专员办首先要掌握各地的财政状况,深入了解各地的发展情况,特别要收集分析各地的政府工作报告,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反映出的信息,分析各地经济发展的内容、重点以及相应的财力保障措施,进而研判可能存在的债务情况。

  四、分析政府购买服务内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激发了市场活力,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热情。但也存在着一些地方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将基本建设内容纳入购买服务范畴,超出其既有财政预算统筹能力的问题。如,某县为解决47座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在2015年财政预算总收入只有13.7亿元(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于2016年先期投入实物1.67亿元成立项目公司,然后与项目公司签订7.17亿元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再出具保证函由金融机构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5.5亿元,用于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该县的做法实质上是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通过举债来完成建设内容,不仅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的规定,而且也超出了其既有财政预算统筹能力。对类似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专员办在债务监督中应重点关注,深入分析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质内涵。

  五、突出金融信贷投放方向。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不论出于何种动机,也不论采取哪种方式,一般都倾向于向金融机构举债。抓住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基本上掌握了地方政府债务的重点。近年来,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但一些金融企业为了规避风险,还是习惯于将信贷资金投向地方政府部门、政府融资平台或有政府背景的项目。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考虑,专员办在金融监督工作中,也应当围绕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方向,关注可能形成政府债务的信贷项目,防范金融风险,深化债务监督。

  六、统筹好专员办内部布局。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原因有多个方面,而且又涉及各级地方政府、多个职能部门以及若干个融资平台或项目单位,监督的工作量大,监督的信息源多,这就需要专员办在内部做好工作统筹。基于现有处室设置情况,我们认为,专员办在内部既要安排牵头处室统领全办的债务监督工作,又要明确其他处室在债务监督中的职责范围,同时还要形成规范的债务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业务处日常工作职能,运用好调研、核查、检查各种方式方法,有效地开展债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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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