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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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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合并重组监管的几点思考

  新证券法实施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重组做大做强将成为趋势,财政部门对此应加强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监管质效,避免发生风险蔓延,更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众利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会计服务市场资源的良性流动 

  在配置会计服务市场资源方面,应制定市场有效运作的规则,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优胜劣汰。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三种执业人员和客户资源流动形式:一是市场参与者趋利避害,部分客户主动换所,部分合伙人主动出走并带走客户资源。二是市场竞争者追逐市场份额,大所竞相挖人挖客户,直接提升收入规模争排名。三是市场动荡中行业整体沉淀和积累,会计师事务所在生存危机时主动保全优质审计团队,对多年培养形成的技术、培训、信息化等后台团队整体剥离重组。通过这些活动,市场实现了原有审计资源的重新配置,有效发挥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财政部门作为会计行业的管理者,有必要对促进会计服务市场流动性的行为予以鼓励支持,在各类涉企事务上提供制度服务。 

  二、尝试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临时保全措施 

  现有案例表明,少数会计师事务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偏弱,与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相比,会计师事务所体量较小,处于相对弱势,同等风险条件下,往往相关会计过错尚未落实,市场已经推定事务所具有审计过错,从而扩大到更多的客户群体,甚至影响到注册会计师服务行业整体声誉。这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有必要在不干预市场选择的情况下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突发状况下的临时保全措施。参照银行业的托管措施和证券业的临时停牌措施,财政部门可以构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临时托管机制,在其全体合伙人一致申请的情况下,引入同业临时托管委员会,接手管委会部分职能,监管合伙人执业行为,直到厘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落实相应处理处罚,保障事务所特定时限内持续经营。 

  三、回归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机制内核 

  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引入中国是为了促进我国大型专业机构的发展。目前,如果一名合伙人的项目被立案,在立案调查期间所有合伙人的行政许可项目都要被暂停,只要一名合伙人的项目被处罚,事务所所有合伙人在未来三年的市场投标都要受到影响。这样,事务所规模越大,处罚将加倍增大。“一杆子打翻一船人”,要进一步深入对特殊普通合伙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责任。财政部门可根据法律授权,对涉及的会计问题及时定性,按照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各自应负责任进行处理,减少对其他会计业务不利影响。 

  四、进一步定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效果 

  从康得新和康美药业等造假案可以看出,交易造假型的收入操纵已经形成造假链条的闭环,上市公司与供应商、客户、银行等外部主体相互勾结,里应外合,物流、资金流和凭证流环环相扣,交互印证,以逃避监管部门的稽查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因此,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只是执业,而不是执法,审计手段十分有限,并不能完全保证审计效果,包括财政在内的相关监管部门要达成共识,完善制度,规范注册会计师操作,规避执业风险。 

  五、优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重组、分所更名、合伙人带客户换所等市场行为背后,有机会主义者借此逃避监督,也有害群之马未受到实质性的处罚。在收入规模决定市场竞争地位的现实条件下,事务所内部治理面对这些问题无心且无力。谨慎执业的事务所缓慢发展,规模难以壮大,风格激进的事务所强势扩张,却大而不强、大而不优、大而不刚。对此,财政部门有必要采取多层次的行政监管弥补市场不足。一方面建立日常监管机制,保持对事务所合并重组、合伙人文化建设、分所“五统一”执行、合伙人跨所流动等事项的关注,引导事务所加强内控建设,同时防止机会主义者借市场重组行为逃避监督。另一方面,针对市场关切开展专项检查,通过事后监管惩治害群之马,采取“双随机”形式开展定期抽查,倒逼事务所主动管控执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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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6日